近期,不少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告知他们需要依法办理境外所得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一些纳税人在接到提醒后表示,自己在境外有少量投资收益,不确定是否属于应税范围;还有人提出,在境外工作期间已缴纳税款,回国后为何仍需申报?此外,境外炒股的亏损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居民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原则自1980年确立以来一直坚持,并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一致。判断个人是否构成我国税收居民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标准,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论实际居住时长,均视为我国税收居民;二是居住时长标准,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也视为我国税收居民。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20年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相关申报事宜。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包括: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转让境外股票等财产所得。这些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第二年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一起申报纳税。若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可在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
对于境外股票交易的计税方式,税务部门允许纳税人按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这意味着,转让一次股票就按本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全年多次交易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后计算净收益纳税。
我国已加入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通过共享外国人的金融账户信息打击跨境逃税。税务部门利用CRS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数据,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可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地税务部门发布了查处未依法申报境外收入的案例,强调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的重要性。
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是违法行为,除了补缴税款外,还可能被加收滞纳金,严重者将面临税务处罚。为了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相关功能。如果涉税事项复杂,纳税人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即使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纳税人如发现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情况,应及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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